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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志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侯民义分别对汝州市检察院探索轻刑案件不捕不诉工作作出批示
时间:2019-04-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志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侯民义分别对汝州市检察院探索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工作做法给予肯定,并对汝州市检察院在《法制日报》刊登的《两次过滤强化矛盾化解绝非放纵犯罪——河南汝州检察轻微刑案不捕不诉全程公开审查专家释疑》一文作出批示。 

  领导批示 

  

  邓志辉书记批示:汝州检察院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取得较好社会效果。请市院进一步完善规范。感谢红旗同志。(该文作者赵红旗系法制日报驻河南记者站站长) 

  侯民义检察长批示:汝州市检察院这一做法所体现的司法理念、担当精神和实际效果,值得肯定。全市检察机关都要积极探索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大胆使用不捕不诉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2019年3月21日,汝州市检察院在《法制日报》刊登该院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全程公开审查工作文章《两次过滤强化矛盾化解绝非放纵犯罪——河南汝州检察轻微刑案不捕不诉全程公开审查专家释疑》。 

  

  《法制日报》 

  

  原文链接 

  

  “过去,一提起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很多检察官都不愿碰,怕别人认为自己办人情案。现在,主办检察官一接到案件,先要看看是否符合不捕不诉或有无羁押必要。”已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3年的顾武修,是一名从普通干警成长起来的副检察长,近日,顾武修对于实践中发生的这一突出变化向《法制日报》记者有感而发。 

  一组统计数据印证了顾武修的感受。 

  2018年,汝州市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49件807人,批准逮捕391件562人,不批准逮捕158件245人;批准逮捕后,依职权对18名在押人员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7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汝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新义坦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大多是轻微刑事案件,成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沿哨所。对社会危害大的刑事犯罪要突出严,对轻微刑事案要突出宽,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不能一捕一诉了之,而是要突出矛盾化解。 

  

  不捕理由公开说明 

  定分止争避免矛盾反复 

  

  李某与亲家王某因矛盾发生撕打,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未果,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李某刑事拘留,同时提请汝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办案检察官发现,此案因琐事引发,双方是亲家,李某系初犯,如果矛盾不能化解,必定结下仇怨,还可能引发家族矛盾。 

  检察官提审李某时,李某悔不该一时冲动打人,也恨王某不给自己认错机会。检察官当即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不该怪罪王某,便请检察官转达歉意。检察官询问王某时,转达了李某的歉意。冷静下来的王某承认自己也有过错。在检察官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汝州市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从看守所出来后,李某主动找到王某认错,王某深受感动,双方心中的疙瘩彻底解开。 

  “审查批捕中,我们坚持少捕慎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原则。”顾武修说,因邻里、亲朋好友、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案件等,由侦监科办案检察官召集双方代理人到场进行调解,征求和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进行物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捕决定。 

  实践中,汝州市检察院要求办案检察官详细说明不捕理由,同步向侦查机关、当事双方公开。不捕决定作出后,办案检察官要走访当事双方,通过其所在村委会、社区了解情况,避免矛盾反复,真正定分止争。 

  

  

  不诉决定公开宣布 

  最大限度修复受损关系

   

  “如果说不捕作为第一道滤网,过滤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话,不诉则发挥了第二道滤网的作用。经过两次过滤,剩下的就是疑难复杂案件。”在刘新义看来,对轻微刑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最大限度挽救涉罪人员,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辅相成,能够起到诉前过滤与繁简分流作用,节约司法资源。 

  汝州市检察院采取事前告知问询、事中调查了解、事末说理答疑三步工作法,加强当事人、社会公众、相关机关的参与度以及对不起诉结果的认可度。 

  汝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延斌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公开审查的案件外,其他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以公开审查为主,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经公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延斌说,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一律进行公开宣告,阐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通过释法说理、解惑释疑,把训诫教育与情理化道德教育相结合,更好地教化被不起诉人,敦促其改过自新。 

  

  宽严相济已成趋势 

  不捕不诉并未超越法律 

  

  “对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探索,传递了司法温度。”汝州市综治办主任张金政说,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同时,确定3个月至1年的帮教期,依托综治体系对相对不起诉人实施帮教,突出了教育挽救。 

   汝州市检察院与汝州市综治委联合制定《关于加强被不起诉人帮教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在社区、村委会建立帮教档案,定期组织被不起诉人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等教育活动以及治安巡逻、交通协管、义工服务等公益活动。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宋志军认为,不捕不诉本质上是检察机关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并没有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及其程序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予起诉。事实上,宽严相济已然成为司法实践的大趋势,与过去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有着很大不同。 

  宋志军说,对初犯、偶犯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无疑给其贴上“罪犯”标签,推高了公共风险和社会成本。通过帮教矫治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更多体现了法律的善意和柔性,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深化,进一步提升了办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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