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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河南省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制度》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证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河南省司法厅制定《河南省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河南省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制度》(以下简称《任职宣誓制度》)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同年7月27日联合召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全面推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2017年2月2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原则、内容、程序。河南省司法厅研究制定《奖惩制度》等三项制度,是立足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对《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和细化。

  二、制定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一)《奖惩制度》

  目的意义:奖励和惩戒是做好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奖是激励机制,是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履职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监督员,给予以一定荣誉的鼓励;惩是纠正机制,是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失职的人民监督员进行惩处,通过一定的处罚方式来约束人民监督员的行为,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方法。有效的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有助于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能有效地促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一是有利于规范人民监督员的行为。奖惩制度对人民监督员的行为具有导向性作用,通过奖惩告诉每一位人民监督员哪些行为是值得提倡的,哪些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干好和干坏是不一样的,从而使人民监督员明确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更加明确自身的行为规范,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促进人民监督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二是有利于实现人民监督员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奖惩制度在整个人民监督员管理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抓好奖惩工作环节,可以使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的考核、任免、抽选、培训等环节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三是有利于提高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积极性。奖惩制度的实施,会在人民监督员之间产生相互比较作用,将促使人民监督员不断增强履职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监督效果。

  主要内容:

  1、人民监督员的奖励主要以荣誉表彰为主。人民监督员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扬,可授予优秀人民监督员荣誉称号。主要依据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情况、履职成绩以及平时表现。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给予表彰:(1)在年终等核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2)在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3)遵规守纪,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模范作用突出的;(4)其他应当经予表彰的

  2、人民监督员的惩戒分劝诫和免除资格为两种,由选任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应当作出《免除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决定书》,同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收回《人民监督员证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证》。

  《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劝诫:(1)妨碍案件公正处理,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泄露被监督案件评议表决情况,情节轻微的;(2)年度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监督评议等活动的;(3)拒绝接受群众反映的属于监督范围的案件或者材料的;(4)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论和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后果的;(5)违反社会公德,情节轻微的;(6)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违法犯罪的;(3)丧失行为能力的;(4)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5)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6)妨碍案件公正处理,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泄露被监督案件评议表决情况,情节严重的;(7)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8)本届任期内被给予两次劝诫的。

  (二)《任职宣誓制度》

  目的意义:宣誓既是一种教育,又是一种警戒,还是一种约束,宣誓者要接受道德和良心的约束。制定《任职宣誓制度》,目的是要强化宣誓制度建设,增强宣誓法律上的约束感,避免宣誓仪式走过场、流于形式。一是增强新任人民监督员的神圣感,在各界人士的见证下,面对国旗举臂宣誓承诺,使他们强烈感受到人民的嘱托、人民的期盼以及自身的光荣,从而唤醒人民监督员忠于国家、忠于法律、服务人民的自觉意识;二是强化新任职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感,作为我省首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权力实施“外部监督”,肩负推动我省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重任;三是提升新任职人民监督员的责任感,人民监督员不仅要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也要牢固树立遵守纪律规定责任意识,不得妨碍司法公正,不得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论和活动,自觉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好人民监督员的形象。

  主要内容:1、宣誓时机。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应当在被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为人民监督员之后、履职之前进行。

  2、宣誓组织形式。任职宣誓仪式由省、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组织,采取统一集中或分批进行,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设领誓人和监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跟随领誓人宣读完誓词后,宣誓人自报姓名,而后在宣誓词上签署姓名、日期。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人民监督员收执,一份存入人民监督员档案。3、誓词内容。誓词共64个字:“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遵守人民监督员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诚信,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证书管理办法》

  目的意义: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应做好监督员队伍建设,实行监督员证书及工作证制度,有利于监督员持证上岗、亮证履职,促进监督员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监督员履职能力,促进司法活动法制化、规范化,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证书的管理机关。全省《人民监督员证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证》统一由省司法厅监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证书由省司法厅负责颁发、管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各省辖市行政机关负责颁发、管理。二是限定工作证使用范围。《人民监督员工作证》由省、省辖市行政机关按照统一规则统一编号,做到一证一号。证书限于人民监督员本人在履行案件监督职责活动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场合,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转借或者故意损毁。三是设置证书使用期限。《人民监督员证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颁证机关申请补发;人民监督员在使用证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颁证机关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收回、注销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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