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连军,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原系周口市政协副主席,副厅级,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周口市第三届人大代表,淮阳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任连军贪污、受贿案,系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的案件线索。本案于2012年8月3日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26日指定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被告人任连军于2012年12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7日侦查终结后,2013年9月25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连军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公款1253.3752万元人民币。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20.0688万元、美金22.7万元、黄金500克、房产一套(价值49万元)、手表一块(价值9.6万元)。
2014年4月23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任连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任连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任连军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任连军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