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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公共场所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佩戴口罩

  居民在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规定上报信息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或者外地返平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主动上报相关部门,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配合封控管理

  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众,或者试图外出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

  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规擅自经营

  餐馆、影院、KTV、网吧、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等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擅自接诊发热病患,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散布疫情信息

  疫情期间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成社会恐慌,属于涉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散布新冠确诊病人个人信息,属于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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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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