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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院"四规范"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时间:2015-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新华区院坚持把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作为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载体,着力规范“制度、管理、接收、监控”四个环节,不断提升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水平。

 

  一、规范制度,明确责任。根据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该院研究制定《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制度》和《涉案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原则,注重在提升干警规范管理和监督意识上下功夫。该院自侦部门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及转入合规账户的资金和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款项处理情况,一并向案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案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二、规范管理,做到“三专”。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设置“三专”,即存放涉案款物专用办公室,专用赃物柜,指定专人监管查封、扣押财物和涉案款物。认真执行一案一台账、一物一标签,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管理,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使赃款、赃物的出入库均有据可查,做到账实相符、管理有序,避免了擅自挪用、调用涉案财物情况。

 

 

  三、规范接收,把好“两关”。该院案管部门在受理普通刑事案件时,严审细查,认真把好接收和移送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案管部门负责签收登记,分别建立纸质和电子台账,详细登记涉案财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案件进行统一编号,并审查实物与清单是否相符,是否遗漏,密封物品是否附有被扣押人的签名或盖章;对难以移送的涉案财物,审查是否进行刑事照片等证据固定。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由管理员审查登记入库,并录入统一业务系统。涉案款物的出库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管理员同承办人当面核对涉案财物是否缺失、财物数量是否与移送案卷一致、财物特征是否符合案卷记载,审核无误后,由管理员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好纸质和电子台账登记。

 

  四、规范监控,确保实效。案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对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和出入库情况进行监督。自侦部门出具扣押、查封、冻结、处理等法律文书后三日内,案管部门及时查询涉案财物是否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认真核查办案部门录入系统的涉案财物是否与开具的法律文书一致,是否将扣押的款项存入专用账户,以及结案时的涉案财物处理意见、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案管、纪检、计财等部门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认真核对涉案款物的名称、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移交人、接收人等详细信息,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对移出的涉案财物,案管部门要进行流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办案部门发出预警提示,提出针对性措施,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涉案财物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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