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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须知
时间:2020-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请监督,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尽最大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以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应围绕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结果和审判活动,在全面、准确理解法院裁判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基础上,依法理性、清晰地表达申请监督诉求和法律依据,诚信诉讼,积极主动提供相应证据,不得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申请监督结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二、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请监督案件的一个必经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并不代表案件必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请监督案件的重要程序。审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将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抗诉、终结审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决定。

四、审查中,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可以依法作出中止审查决定,中止审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法定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审查。

五、人民检察院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只是启动提请抗诉程序,并不必然导致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决定。

六、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只是启动再审程序,并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审理后作出裁判。

七、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

八、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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