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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检察院获评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 “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 行政检察十佳精品案件
时间:2015-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日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 “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 评选活动颁奖,平顶山市检察院办理的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职责纠纷抗诉案获评行政检察十佳精品案件,是我省检察机关唯一获此荣誉的单位。该案是平顶山市检察机关针对损害国家利益的生效行政判决依职权主动启动抗诉监督程序并得以再审改判的典型案件,监督理由充分监督方式适当,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效果明显,获得评审委员会各评委的一致认可,评选得分位列行政检察十佳精品案件第二名。

  2013年8月9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民行处接本院职务犯罪预防局移送案件材料,反映儒骏公司利用行政诉讼方式少缴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卫东区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支持。民行部门迅速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依职权主动受理。查明:2007年9月10日,儒骏公司以竞拍方式受让市文园路中段东侧面积为8.3916亩的一块土地,后对该宗土地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将该宗土地用途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建筑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相应变更。2009年4月7日,平顶山市地价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后的协议出让地价为每亩再补交91万元。儒骏公司认为市国土局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7636356元没有法律依据,于2010年3月20日和4月12日两次书面申请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10年4月14日自行向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入588367元。市国土局对儒骏公司的申请没有答复。2010年4月21日儒骏公司以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 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国土局履行土地登记行政职责,为原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赔偿原告350万元。法院判决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行政职责,为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1月18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法院判决,为儒骏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平顶山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错误,致使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流失700余万元,明显损害了国家利益,并且2011年1月18日已经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少收的700多万土地出让金可能无法收回,决定依职权快速提起抗诉启动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抗诉。

  在抗诉和再审过程中,平顶山市检察院持续跟踪监督,制止了再审法院拟对本案做裁定驳回起诉、准予原告撤诉等程序性处理的不当做法,督促再审法院以实体判决驳回儒俊公司的行政诉讼请求,2014年4月1日及2014年6月26日再审初审及终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驳回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彻底解决本案土地出让金争议,与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多次沟通,监督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仲裁裁决,2014年11月17日裁决驳回申请人儒骏房地产公司的仲裁请求。在检察机关近两年持续监督下,儒骏公司利用行政诉讼程序、民商事仲裁程序逃避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活动均被挫败。

  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和再审程序长期持续跟踪监督,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国土部门、相关企业对于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定价标准与方式达成正确的法律共识,政府土地出让价格决策机构的定价是确定土地市场价格的主要决定性依据。本案在仲裁程序中,儒骏公司实际上已经同意按照政府地价委员会确定的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以上共识的形成,对于规范本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形成秩序,促进土地部门对土地出让金依法征收管理,依法保障国家土地收益权益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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