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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国法、人情——女检察官与一名悔罪贪官的心灵对话
时间:2015-05-28  作者: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井丽娟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引言

  腐败和贪官是历代阶级社会很难根治的一个顽症,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在检察系统内部,自侦案件历来以立案难、侦查难、起诉难、判决难而令人望而却步。对于个案来说,贪污行为或许可以有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而受贿犯罪往往只有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支撑犯罪事实,被告人一旦翻供,受贿的罪名很难成立。所以,如何保障自侦案件能够顺利起诉并如期下判,已经成为公诉部门需要攻克的一道难关。

  就是这样难办的自侦案件,由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承办的白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展开心理战术,不但有效地扩大了办案战果,而且为今后的自侦案件积累了极为宝贵的办案经验。

 

  接受任务

  2008年6月9日,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某乡党委书记白某某贪污2.7万元、受贿21万元一案。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男,时年47岁,汉族,本科毕业,连续十年担任某乡党委书记,级别副县。因其在当地树大根深,个人关系盘根错节,故该案由平顶山市纪委移交后,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异地管辖,指定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大要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审查起诉。

  任书铭检察长指示,此案关系重大,不但要把该案办成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还要结合案情,在审查起诉中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漏罪漏犯,力争扩大办案效果。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赵弘军经过与反贪部门的座谈和沟通,经过与时任公诉科长辛慧平的慎重商议和掂量,最终决定该案由其本人亲自指挥,公诉科长辛慧平负责实施,检察员井丽娟负责审查起诉。

  对于该案的办理宗旨,赵弘军副检察长按照任书铭检察长指示,向辛慧平科长指出三点:1、贪污数额不缩水。2、受贿情节不翻供。3、追踪可能性余罪,扩大案值,引导犯罪嫌疑人争取立功。所谓贪污数额不缩水,是指起诉意见书移送的贪污数额为2.7万元,该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证据基本稳定,但要充分考虑到庭审之时辩护人能够找到的可能性漏洞,把影响判决的问题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谓受贿情节不翻供,是指起诉意见书移送的受贿数额为21万元,共计六笔,卷宗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要保证双方当事人所叙述的时间、地点、礼品的数额和外包装等方面基本吻合,才能形成证据链条,而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贿人推翻证言,则受贿罪很难成立,所以审查起诉一定要固定这六起受贿行为的有罪证据。所谓可能性余罪及引导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有着十年的乡党委书记经历,且其所在的乡镇矿产丰富,个体商户财大气粗,白某某作为出了名的“土皇帝”,是否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交待,是否了解掌握其他人的犯罪情况,这些都需要在审查起诉中灵活处理。

 

  三审白某某

  2008年6月12日,女检察官井丽娟带领助手奉命提审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或许是经过了看守所高墙大狱的洗礼,中等身材的白某某身着囚衣,面容清瘦,神情落寞,丝毫也想象不出在位时那种一呼百应、一诺千金的风采。根据事前拟好的提纲,两名检察官从白某某已经招供的二十余万元犯罪数额入手,一笔一笔地核对细节。这个过程非常顺利,白某某声音低沉,视线下垂,其供述简练有序,所有涉案的时间、地点、人员,与在侦查环节的供述基本一致,没有丝毫的翻供或者混乱的地方。笔录很快就做完了,按照现有证据,赵弘军副检察长布置的前两项“不缩水”、“不翻供”任务已经完成,而最后一个任务“可能性余罪或引导立功”比较艰巨,而且正常情况下很难突破。于是,两名检察官没有按照惯例去讯问最后一个问题,即“你是否还有什么补充的”,而是话锋一转,与白某某谈起了所在乡镇的生产、经济情况,谈起了白某某的成长经历及工作、家庭情况,并实事求是地根据群众口碑,对他在的工作成绩和工作失误进行了客观评定。

  在此过程中,男助手以同性的身份,担当着挑起话题、展开谈论的任务,而检察员井丽娟以其女性的敏锐和细密,偶尔地穿插议论,同时在整理笔录的过程中注意观察白某某的细微举动。她注意到,白某某自始至终没有抬起眼睛,而在男助手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褒扬的时候,白某某向男助手投来极快的一瞥,目光中流露的是一种士逢知己的感动和穷途末路的无奈。男助手同样也捕捉到了白某某一闪即逝的眼神,两名检察官心有灵犀,及时收束话题,将整理好的笔录给白某某过目,签字画押后将其送还看守人员。

  回到单位,井丽娟检察官将提审情况向科长辛慧平进行汇报,辛慧平科长认为,白某某本人确实有着比较辉煌的工作经历,以他的为人和性格,原本是非常自负和骄傲的,看守所的“惊鸿一瞥”,说明白某某尚没有自暴自弃,他仍然非常希望自己的成绩能够得到肯定,应当是可以挽救的。经过讨论研究,赵弘军副检察长指示,再次提审,继续对白某某展开思想攻势,从生活、工作、家庭入手,以国法、天理、人情感召,尽力扩大办案效果。

  2008年6月13日,根据领导指示,井丽娟带领助手前往白某某家中走访家人,劝其退赃,争取宽大处理。他们在白某某家中看到了白某某去世的前妻的照片,看到了白某某在远方读书因惊闻家庭变故而刚刚回家的儿子,看到了白某某泪水涟涟的现任妻子和一岁多嗷嗷待哺的孩子。同时,他们经过挑选,带走了白某某具有代表性的摞起来有一尺多高的荣誉证书。

  2008年6月14日,井丽娟检察官带领助手二审白某某。白某某一本本地翻看着自己的历史足迹,双泪长流不止。至此,检察机关的心理战术初见成果。

  2008年6月18日,井丽娟检察官带领助手第三次到看守所提审白某某。

  或许是经过了几天夜不能寐的思想斗争,犯罪嫌疑人白某某面容更为消瘦,原本黑色的短发隐隐透出苍灰。与第二次提审时的沉默不同,白某某等两名检察官在凳子上坐好、铺开笔录纸以后,主动开口说自己还有其他问题要交待。两名检察官扫了白某某一眼,只见他正容端坐,目光沉静,显现出一种深思熟虑后的坚定和决绝。

  白某某从他开始工作后获得的第一份荣誉说起,说到他担任的第一个领导岗位;从他收受的第一起贿赂说起,说到现在的看守所岁月。斗室之间,方寸之地,但闻灵魂低诉,但见笔舞龙蛇,长长的问话笔录记下了一个曾经的人民公仆如何倒在了觥筹交错的灯红酒绿之中。

 

  一搜初见倪

  根据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供述,其家中有三处赃款藏匿地点,均为其近年来贪污、受贿所得,总数额大约一百多万元。赵弘军副检察长马上将白某某供述向任书铭检察长做了汇报,任检当即决定,由赵弘军、辛慧平负责,带领两名干警迅速前往舞钢市垭口白某某家中进行搜查。2008年6月19日,一行四人于上午九点到达目的地,按照白某某交待,三处藏匿地点分别为客厅饮水机和吊灯的后边、餐厅吊灯的后边。四名检察人员首先在饮水机后边的墙壁内搜出了十几万元的人民币和六千多元美金,又分别在客厅、餐厅两个壁灯后边的墙壁内搜出了四十多万元人民币,但再往下就搜不到任何东西了。他们又搜查了客厅和其他房间,但都一无所获,这与白某某交待的一百多万元相差甚远。难道是赃款已经转移了?

  搜查已经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四名检察官因走得匆忙,连早餐也没有顾上吃。此时距离中午已经不远,大家又累又饿,而且实在也搜不出什么东西了。赵弘军副检察长决定,先清点一下搜出的赃款,一共是46万元人民币,6346元美金。经白某某的妻子签字确认,赵弘军副检察长通过手机电话将搜查情况向任书铭检察长做了汇报。

  他们在镇上找了一个饭馆,边吃边商量下一步如何行动。赵弘军副检察长说,就这么回去不行,从白某某的思想状况来看,他的供述比较真实可信;而且按照他的供述,这笔赃款的藏匿地点只有他一个人知道,转移的可能性不大;再者如果转移就不会拉下这四十多万,我们得杀个回马枪,加大搜查力度;同时,电话通知井丽娟下午再次提审白某某,确认赃款数额和确切的藏匿地点。

 

  再搜现其匕

  下午三点左右,井丽娟带领助手第四次提审犯罪嫌疑人白某某。

  根据看守所传来的信息,赵弘军副检察长一行四人开车到自由市场上买了一把大起子,一个回马枪又回到了白某某家中。望着去而复返的四名检察官和他们手中的工具,白某某的妻子不知所措,辛慧平科长以女性的身份进行安抚,并向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争取其妻子配合搜查工作。他们再次对白某某家庭装修布局进行了摸排研究,最后找来了一架梯子,赵弘军副检察长亲自上去对房顶的木装吊顶进行了敲击听音。凭着多年的反贪工作经验,赵弘军副检察长下令用工具对木装吊顶进行拆卸。木板的组装非常致密,有两名同志的手掌和手背先后被墙壁和装饰木板上的铁钉扎伤出血。

  果然不出赵弘军同志所料,拆卸后的吊顶里边果真藏匿有大量的现金,每一沓都是以万元为单位,全部清一色的红色百元钞,有的用信封包裹,有的用红绳结系,还有的是银行的捆扎条。搜查出来的现金摆满了白某某家里的客厅地板,他们马上进行了拍照录像,进一步固定了证据。经过清点,连同第一次搜出来的算在一起,共计提取人民币122.8万元,美金6346元。

 

  天理、国法、人情

  2008年9月8日,因涉案人员众多,经过一次退补后,白某某被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白某某在担任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次贪污公款计20.44万元,收受十六人次贿赂共计51.75万元,另有巨额财产85.70万元人民币、6346元美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8年10月14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白某某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任书铭检察长指示,被告人白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并配合检察机关搜查出藏匿的赃款,其本人确已认罪悔罪,在庭审中要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当罚则罚,当轻则轻。

  当日上午九点,庭审正式开始,检察员井丽娟带领助手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在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身犯数罪的同时,态度恳切地指出:被告人白某某从一名普通工人成长为人民公仆,曾经为当地经济繁荣作出了不少贡献,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人白某某没有珍惜自己的历史和荣誉,而是权利面前头脑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蜕变为一名腐败分子,以至站在了今天的被告席上。但被告人白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纪委调查和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且在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动、彻底地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但凡能够回忆起来的,无论巨细大小,一一予以供认,其交待犯罪事实的彻底,认罪态度的诚恳,是一般的犯罪分子所不能做到的,足见其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也足见被告人白某某从本质上不是一个不可挽救的人,且涉案绝大部分赃款已经追回,公诉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白某某,只有最大幅度地减轻处罚,才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出我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白某某的自首、悔罪行为,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旁听席寂然无声,审判庭余音袅袅,白某某及其妻子、儿子、亲属均泪流满面。被告人最后陈述中,白某某当庭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的挽救,感谢检察机关的从轻、减轻意见,无论法庭如何判决,其本人均认罪伏法。

 

  尾声

  2008年11月25日,新华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白某某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被告人白某某未上诉。

  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二十万余元一案,由于领导指挥调度有方,女检察官井丽娟同志审查起诉查微析疑不遗余力,致使该案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突破性成果。专案小组结合被告人白某某十年乡党委书记的工作经历,针对其案发后的心理落差及思想状态,拟写详尽的讯问提纲;审查起诉人员按照领导指示,通过三次讯问,对被告人白某某进行认真观察,从其面部表情和眼神变化中发现疑点;选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对其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和司法政策宣传,致使被告人白某某最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十多起漏罪和三处赃款藏匿地点,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余万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成果:1、极大地扩大了办案效果。将侦查阶段的贪污数额从2.7万元扩大到20.44万元,将受贿数额从21万元扩大到51.75万元,追诉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罪数额85.70万元人民币、6346元美金。2、从中发现了十多起贪贿案件犯罪线索,已按属地管辖原则交当地检察机关办理。3、天理、国法、人情打动被告人,使其翻然悔悟、真心悔罪,为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审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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