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队伍建设>>纪检监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时间:2015-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青年骨干下沉一线 以...
·提质充能 实干争先 奋...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到...
·锚定主责 笃行质效 以...
·以更实作风 更优质效...
检务公开-平检简介 检务公开-市院领导
检务公开-部门职能 检务公开-公开事项

版权所有: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265号 电话:0375-2970382 邮编:467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邮箱:pdsjcxc@163.com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